关于开展2009年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
毕业生实习见习活动的通知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和“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的精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省教育厅已在全省建立首批100个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我省示范性普通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见习基地”),并拟在全省高校开展2009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和参加对象
1.活动时间:自2009年4月开始,具体实习见习时间由学生所在院校根据教学计划与实习见习单位共同商定。
2.参加对象:纳入2009年全省贫困生台帐的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活动安排和要求
具体活动安排和组织报名有关工作要求,请各高校参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确定首批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的通知》(辽教发[2009]37号)中《2009年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活动实施方案》执行。
三、实习见习补贴发放程序
1.实习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习见习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实习见习时间不满整月数者,按整数月份计算。
2.请各高校于4月20日前将实习见习补贴资金收款收据和学校银行帐号报送至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指导中心”);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学生参加实习见习实际情况对实习见习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并于4月末将实习见习补贴资金拨付给各高校。各高校财务部门在收到实习见习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发放给实习见习贫困生,并保留发放凭证。发放凭证须在7月末报送至省就业指导中心。
3.若出现学生提前结束实习见习情况,学生所在高校应及时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凡被确定参加实习见习活动的贫困生,不再享受从事公益性岗位和免费技能培训相关政策。
4.贫困生实习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发现申请者有虚报、谎报等行为,一经核实即收回已发放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纳入我省教育征信体系。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部
联 系 人:宋志海 李鹏 闫锋
联系电话:024-26901981(传真) 26901819
电子信箱:Lnbyb@126.com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601室
邮 编:110032
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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