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我市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二)研究拟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速度和步骤。负责中长期教育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人数、办学规模和经费投资比例。
(三)统筹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 评估、监测教育教学质量。
(四)指导民办学校的工作,审批民办初中等学校的设立。指导全市职工教育、农民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非教育系统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
(五)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六)研究、起草有关教育的规定和措施,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和行政复议工作,对全市依法治教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七)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招生考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全市国家规定的各类招生考试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实施各类高中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的调配接收和就业指导工作。
(八)参与拟定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寒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九)指导全市教育技术装备工作 , 负责市直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类教师资格认定,拟定全市中小学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外籍教师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工作。指导实施市属高等学校和局直属单位申请国际援助和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中的教育合作项目。
(十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勤工俭学,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市校办产业和劳动技术教育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确定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及专业发展方向,制定调整计划。审批市属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
(十四)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校舍建设工作。负责所属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学校基建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十五)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十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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